同阶级陪审团-《从华夏到中国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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陪审制体现同阶级审判,阶级性保护乃其正义之源。

其正义并不等于华人习惯性想象之“真相大白”

或“道德胜利”

,更类似“不以私智、人为歪曲神裁、随机”

或“保证当事人在庭相对地位等于其原有社会地位”

同阶级陪审团,即自由民审判自由民、贵族审判贵族,诸如此类。

司法程序体现宪制习惯,政治共同体不等于地理居民。

无差别居民陪审团替代同阶级陪审团,极有可能导致宪制退化,陪审团丧失责任感及同阶级保护性。

陪审制优越性原本在于责任感及同阶级保护性,有利于政治自由。

就司法技能而已,布朗运动式散沙业余审判者原本不可能超过专业司法官僚。

去其政治特征,则陪审制亡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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