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敖并未“避不使用真名以免于和党外结合”
。
如此诽谤李敖,事证至明。
此其二。
三、同期又有所谓黄纪男公开在“本刊创刊茶会”
发言,诽谤李敖,言语历历,并说黄纪男责备李敖“幕后!
幕后!
只叫别人去死”
等话,业经黄纪男在7月13日电话中一一否认(附证五)。
经李敖把电话中对话公布后,被告朱高正、被告吴祥辉复在7月28日《自由台湾周刊》第七期中发表《敬告李敖》,说黄纪男发言,他们“存有录音带备查”
,并反指李敖“睁眼说瞎话”
(附证六)。
如此诽谤李敖,事证至明。
此其三。
四、8月11日,《自由台湾周刊》第九期中,由史文(化名)署名,发表《中研院的小三公》。
文中在丑诋“中央研究院”
历史语言研究所所长丁邦新后,笔锋一转,诽谤李敖说:
丁邦新的事,李敖都很清楚。
为了怕李敖把他的诸般丑事给抖了出来,遂百般奉承李敖,还在选院士前提报李敖当史语所的编审——相当于研究员的职务,结果被中研院打回。
但丁邦新为了拉拢李敖,现仍在替李敖努力找位子(附证七)。
查李敖与丁邦新自从预官八期同队受训后,二十六年来,毫无往还,从何“都很清楚”
丁邦新的事?又从何被丁邦新“百般奉承”
?所谓丁邦新提报李敖任史语所“编审”
之说,更是天方夜谭。
(一、史语所从无“编审”
编制,又从何提出?二、纵有,丁邦新岂敢提出?三、纵提出,李敖岂屑为之哉?)被告朱高正、被告吴祥辉这段文字,用意在含沙射影指李敖因得丁邦新好处,故不抖出丁邦新的“诸般丑事”
。
如此诽谤李敖,事证至明。
此其四。
查诽谤罪的构成,行为人以言词或举动为之,构成普通诽谤罪;以文字或图画为之,利用大众传播工具,构成加重诽谤罪。
本案的犯行,恰为加重诽谤,已至为明确。
特此择举列出四项,请惠为审理,科以应得之刑。
1986年12月1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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